Page 25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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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41






                                  (3)  申請辦理轉讓時,第一受益人為賺取價差或因商業機密需要,有時
                                      要求轉讓銀行僅將該內容予以通知並未附上信用狀影本,並在轉讓

                                      通知書上載明第二受益人將押匯文件寄交轉讓銀行,辦理換單事
                                      宜。

                                  (4) 在轉讓時,依 UCP600 第 38 條 e 項之規定,轉讓銀行會要求第一受
                                      益人出具不可撤銷之指示函,內容載明「L/C 修改書在何等條件下

                                      允許轉讓銀行通知第二受益人」之文句。

                             二、押匯手續

                                1. 第二受益人持押匯文件向押匯銀行提示轉讓信用狀上規定之押匯文件。

                                2.  押匯銀行檢示經轉讓之信用狀及押匯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參閱
                                  UCP600 第 38 條 k 項)

                                  (1) 若 L/C 為全額轉讓 (不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 押匯銀行將押匯文件
                                      附上伴書 (Covering) 寄往轉讓銀行求償。

                                  (2) 若 L/C 為部分轉讓 (替換發票及匯票之轉讓) 押匯銀行將押匯文件附
                                      上伴書,寄往轉讓銀行。

                                3. 轉讓銀行押匯流程

                                  (1)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之押匯文件後,通知第一受益人依原信用
                                      狀之規定前來替換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及匯票)。

                                  (2)  於辦理替換發票及匯票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有差額時,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3)  轉讓銀行檢視第一受益人提示替換發票及匯票後之押匯文件,並確
                                      認符合原信用狀之規定,依 L/C 指示向開狀銀行求償。

                                  (4)  第二受益人於規定期限內提示押匯文件經轉讓銀行通知第一受益
                                      人,若第一受益人遲未前來替換發票 (及匯票)  時,轉讓銀行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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