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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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2. L/C 指定在某一外商在台北分行辦理,但本公司在台南很不方便,可
                              否要求下次開來之可轉讓信用狀指定一家以上 (除外商銀行台北分行

                              外,另一家為本國銀行) 轉讓銀行,辦理轉讓?




                           所謂可轉讓信用狀 (Transferable Credit) 係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上明示,受

                       益人可以向信用狀上所指定的銀行 (轉讓銀行)  請求辦理信用狀全部或一部
                       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使用者稱之,依據銀

                       行實務及 UCP600 之規定辦理全額轉讓 (Total Transfer)  或部分轉讓 (Partial
                       Transfer) 之轉讓手續及押匯流程簡述如下。


                       一、轉讓手續

                         1. 由第一受益人提出信用狀正本,連同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向信用狀所指定之轉讓銀行辦理轉讓事宜。

                         2.  轉讓銀行依 UCP600 第 38 條 g 項表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下辦理轉讓
                            後,檢示原信用狀及轉讓申請書之內容,並視

                            (1)  全額轉讓時,轉讓銀行在原信用狀上記載轉讓之事實,然後將信用

                               狀正本,連同轉讓通知書 (Advice of Transfer of Commercial Credit)
                               交予第二受益人。並依 UCP600 第 38 條 c 項規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

                               轉讓費。
                            (2)  部分轉讓時,則由轉讓銀行影印信用狀,並分別在信用狀正本及影

                               本上註明轉讓之事實,影本經轉讓銀行證明轉讓金額蓋章後交予第
                               二受益人,正本則交還第一受益人收存。並依 UCP600 第 38 條 c 項

                               規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轉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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