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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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45






                             帳戶內,再行動用,亦即另附取款憑條後憑匯出匯款申請書指示匯入第三人
                             (指定人) 帳戶。

                                 有些銀行則認為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申請與承諾乃押匯銀行與
                             受益人間之契約關係,但不涉及押匯銀行對第三者 (供應商/製造廠商) 之一

                             種付款保證,也因為如此,致使糾紛頻生。職是之故,有關出口押匯款逕付
                             第三者帳戶之委託,押匯銀行應對下列各項情形加以一一考量:

                                  1. 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法律性質如何界定?
                                  2. 逕行轉付委託之內容如何?

                                  3. 銀行承諾書之發行份數為若干?
                                  4. 對受益人與第三者 (供應商/製造廠商) 之聯合申請應如何因應?

                                  5. 銀行承諾後之押匯受理與否?
                                  6. 對第三者 (供應商/製造廠商) 之查詢如何因應?

                                  7. 在分批裝運之信用狀條件下,如何逕付款項?


                             一、界定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之法律性質


                                 關於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之法律性質,有第三者利益契約說與委任契
                             約說之分。

                                  1.  第三者利益契約說-銀行對第三者為受益人之意思表示時,即負起
                                     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義務與責任。

                                  2. 委任契約說-銀行因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要求將出口押匯款逕行
                                     轉付之委託而擔任受託人,因而處理逕付第三者帳戶之工作。

                                  3. 日本地方法院昭和 47 年 4 月 7 日判例釋明此為對第三者利益之契

                                     約,而東京高等法院昭和 50 年 10 月 8 日判為銀行與出口商間之委
                                     任契約,其後各種判例仍作委任契約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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