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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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綜合上述,今後押匯銀行受理出口商委託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
申請,應在申請書上載明「逕付第三者帳戶之委託係銀行與委託人 (出口商)
間之委任關係,不涉及押匯銀行對第三者負有任何義務與責任」之意旨,藉
以防範因法律性質之不同主張而衍生爭執。
二、逕付第三者帳戶委託書應記載事項
銀行應允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與日後第三者未能支領貨款之間會
有齟齬情形,因而委託人 (出口商) 向銀行提出委託之申請,應詳載下列各種
事項:
1. 如前面述及,言明本約定係銀行與出口商 (委託人) 間之契約關係,
不涉及押匯銀行對第三者 (供應商/製造廠商) 負有任何義務與責
任。
2. 押匯銀行在債權保全上認為必要時,可將出口押匯款項與銀行債權
互抵,不得異議。
3. 因單據瑕疵為由,押匯銀行未便墊付而改為託收方式辦理時,在貨
款未收妥前,不便逕付第三者帳戶。
4. 押匯或經託收之款項因扣除各項手續費後,不足支付原來委託逕付
第三者帳戶時,以扣除手續費後之淨額轉付。
5. 撤銷逕付第三者帳戶之委託或內容變更時,應將原來發給之承諾書
收回後始可重新簽發。
6. 在分批裝運之信用狀條件下,其中那一筆款項得為逕付第三者帳
戶,應詳予註明 (如有困難,應婉拒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