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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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五、押匯銀行受理委託後,是否辦理押匯

                           押匯銀行受理委託逕付第三者帳戶之申請後,該信用狀正本在未押匯或

                       收妥款項之前由押匯銀行保管,以規避委託人持往他行辦理押匯,其實縱使
                       委託人持往他行押匯,承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銀行在未實際辦理押匯之前,
                       並不負有任何逕付款項之義務。


                       六、第三者前來照會時之因應

                           若遇供應商/製造廠商逕向押匯銀行問及「出口押匯款是否逕行轉付本

                       人帳戶」之查詢時,若銀行不經意回答「必定逕付貴帳戶」,則構成對第三
                       者為受益人之意思表示,務必慎戒,因此應澄清有關逕付帳戶事宜係屬押匯

                       銀行與出口商 (委託人) 間之契約關係改以「請經由委託人查詢為妥」之方式
                       答詢。

                       七、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時,何筆得以逕付,應具體明示


                           由於出口押匯款逕付第三者帳戶之委託而所作之承諾,往往使第三者誤
                       解為押匯銀行必然逕付其帳戶之情事甚多。其實,押匯銀行對於出口押匯之

                       融資與否,俟辦理出口押匯時,依授信判斷為之,此其一;銀行在債權保全
                       上,言明出口押匯款得與其他債權行使抵銷權,此其二,押匯銀行雖然事先

                       承諾逕付第三者帳戶,但事實上屆時未必照辦。
                           上面提及第三者之誤解以及銀行承諾逕付而未必照辦,在實務上每易使

                       糾葛情事發生,職是之故,銀行受理出口商要求逕付第三者帳戶之委託,應

                       從出口商 (信用狀受益人) 之信用狀態、誠實程度、往來情形、以及逕付第三
                       者帳戶之背景與原因,從而對於開狀銀行之信用情形、信用狀條件等一一詳
                       查後,審慎處理。

                           總之,銀行受理客戶前來辦理押匯時,會遭遇受益人申請將信用狀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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