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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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49






                             的款項 (押匯款) 之一部 (供應商或製造商應得之貨款) 或全部 (受益人應得的
                             利益逕付供應商或製造廠商時),逕行轉付供應商 (supplier) 或製造商 (maker)

                             帳戶的情形。此時,受理該項委託之銀行,為防範日後與信用狀受益人或與
                             供應商/製造廠商間之爭執,押匯銀行間因法律觀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撥款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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