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出口押匯 249 的款項 (押匯款) 之一部 (供應商或製造商應得之貨款) 或全部 (受益人應得的 利益逕付供應商或製造廠商時),逕行轉付供應商 (supplier) 或製造商 (maker) 帳戶的情形。此時,受理該項委託之銀行,為防範日後與信用狀受益人或與 供應商/製造廠商間之爭執,押匯銀行間因法律觀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撥款 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