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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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二)每次開狀時開狀申請人均需逐筆提出下列文件
1.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如附件三):申請書
背面通常印有契約條款,補充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之不足。
2. 輸入許可證 (Import Licence):除進口免簽發輸入許可證之貨品外,
進口商必須檢附經主管機關或銀行簽證之輸入許可證或其他主管
機關核准進口貨品結匯通知書。
3. 買賣合約或估價發票 (Proforma Invoice):對免輸入許可證之進口貨
品必須檢附交易之文件供開狀銀行參考,廠商進口免輸入許可證
之貨品時,應於開狀申請書上貨品名稱欄內填列 C.C.C. Code,經
辦員應核對號碼是否正確且係屬准許免簽進口之貨品,廠商如有
誤列,貨品抵埠時,進口商將無法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4. 授權書 (如附件二):在非全額 (Full Margin) 結匯之情形下,開狀銀
行允諾墊付 L/C 金額扣除保證金之部分,開狀銀行為了保證債
權,進口商將來貨物到埠後不來付款贖單時,開狀銀行依規定必
須憑此授權書向海關辦理報關提貨,拍賣擔保品抵償墊款本金,
利息及期間費用。
5. 保險單據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在貿易條件為 FAS、
FOB、CFR 時,要求開狀申請人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開狀銀
行為受益人,保險金額通常為 L/C 金額之 110%,並將保險單證正
本及保險費收據送開狀銀行存執。
二、由於進口廠商逾期未能還款贖單時,開狀銀行為保障債權執行擔保物之
權利時:
1. 依 59 年 8 月 17 日國貿四發字第 7415 號函規定,開狀銀行可依據授權
書、信用狀、債權契約、輸入許可證 (免證者免附) 及存關貨運單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