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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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 255
請國貿局檢定後,委請報關行辦理報關提貨。
2. 依 70 年 7 月 21 日,台財關字第 18725 號函規定,指定銀行承作進口押
匯,如進口人未能還款贖單,該銀行經國貿局同意更改輸入許可證或
准其憑原證進口,並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免責令指定銀行
代為付清原進口人所有欠繳海關稅捐、罰鍰,或其他款項,據此,開
狀銀行為了執行擔保物之權利時,必先向開狀申請人徵提「授權
書」,以便日後,憑以開狀銀行之名義辦理進口通關,及免繳罰款或
其他款項之依據。
由於開狀銀行給予進口商進口押匯額度時,開狀申請人可能分多次開
狀使用,亦可能同一信用狀分多次進口,若進口商因週轉不靈倒閉
後,貨物陸續進口,開狀銀行必須逐次、逐筆依法向國貿局申請檢定
時,必須檢附多張之授權書,據此開狀銀行規定逐筆徵提授權書,不
可一次徵提。
三、有關貨物進出口之管理,我國目前採「原則准許,例外限制」之方式處
理。國貿局於 98 年 1 月編訂「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
總表」,使貿易相關業者據以執行,目前限制輸入貨品約 10.85%需輸
入許可證,「限制輸入貨品總表」之外之貨品,非屬限制輸入,進口廠
商申請輸入時,可免輸入許可證,開狀銀行當然可免徵提輸入許可證,
惟開狀銀行開狀時應將開狀申請書貨品名稱欄所填列 C.C.C. Code 與該
彙總表予以核對,是否屬准許免簽進口之貨品,若非免證進口之貨品開
狀銀行未予查核,而貿然予以開狀,貨物抵埠後進口商將無法辦理進口
通關,開狀銀行亦無法執行擔保品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