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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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押匯 233
五、出口轉押匯疑難問題及解析
在何種情況下,要辦理轉押匯,請具體列出涉及轉押匯之條款文句,以
供參考。
所謂轉押匯 (Re-Negotiation) 即信用狀條款中載明有限制押匯條款
(Restricted Clause)、限制出口商 (受益人) 所提示之單據必須限制在通知銀行
(或被限定之銀行) 辦理押匯,如出口商在非信用狀所限制之押匯銀行辦理押
匯時,則須由受理押匯銀行將押匯文件轉遞被限定之銀行,此即所謂轉押
匯。(參閱上篇說明及附註)
轉押匯時,受理押匯銀行將向出口商徵收千分之二 (非轉押匯案件徵收
千分之一) 之押匯手續費及酌收 7 至 21 天不等 (各銀行收取天數不一) 之轉押
匯利息,以作為付給限定押匯銀行 (2‰之 40%) 及單據因轉押匯而耽擱出口
押匯收帳時間之補償,因而增加出口商之額外負擔,此乃銀行界為服務出口
客戶所採行之權宜措施。至於仿行國外銀行作法時,則出口商僅能憑信用狀
在限定銀行辦理押匯,如此勢必造成出口商押匯之困難與不便,甚而導致出
口商資金融通問題,會影響對外貿易之拓展,因而在台灣之外匯銀行協議限
制押匯信用狀可在其他銀行押匯,以方便廠商。至於限制押匯條款,由於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