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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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第 3 節 轉押匯
一、出口轉押匯
當信用狀條款特別指定押匯銀行時,依規定信用狀受益人必須將押匯文
件特向指定銀行辦理押匯,不能改向其他銀行辦理押匯。
由於一般出口廠商均在自己的往來銀行辦理押匯,如果出口商為辦理每
一筆限制押匯之信用狀,而去指定之銀行申設ㄧ個押匯額度及開設一個帳
戶,事實上有許多困擾,諸如出口地無 L/C 指定之銀行,或受益人在指定銀
行沒有押匯額度及帳戶,另申請辦理出口押匯額度費時費力。
因此為解決上述困難,我國外匯銀行乃透過銀行公會之協議,允許出口
廠商,可特別限制押匯之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然後由該銀行 (又
稱第一押匯銀行或轉交銀行 (PROCESSING BANK)) 轉送至信用狀所指定之
押匯銀行 (第二押匯銀行,或寄單銀行) 辦理再押匯,然後再由該指定之銀
行,依信用狀之規定,將所提示之單據寄往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求
償,此種押匯程序通稱出口轉押匯 (RE-NEGOTIATION),我國辦理轉押匯
之辦法如附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