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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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3  地上權     341



                             比較項目          所有權                    地上權

                           目的            無特定目的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
                                                      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標的           土地及建築物         僅限土地
                           義務人          無特定義務人         所有權人
                           存續期間              無        無法定期間,得以契約訂定之
                           權利人之義務            無        可以無租金,但經契約約定或本法
                                                      規定由法院酌定者則應繳納地租

                               再  者,地   上 權不能    永  久  存  續,且地  上  權人必   須  支 付 地租

                           也  與  土地租  賃  相 當 類 似 , 但  兩者  間  差  異  更  大  :


                              比較項目             土地租賃                   地上權
                           權利性質           債權                  物權
                           轉讓之自由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           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讓與
                                          意不得將土地租賃權           他人
                                          讓與他人
                           出租之自由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           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出租
                                          意不得將土地轉租與           與他人
                                          他人
                           存續期間           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法定期間,得以契約訂
                                                              定之
                           租金             必須支付租金              可以無租金,但經契約約
                                                              定或本法規定由法院酌定
                                                              者則應繳納地租
                           為抵押權           不可                  可
                           之標的
                           對土地所有人之        有                   沒有
                           修繕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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