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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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3 地上權 341
比較項目 所有權 地上權
目的 無特定目的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
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標的 土地及建築物 僅限土地
義務人 無特定義務人 所有權人
存續期間 無 無法定期間,得以契約訂定之
權利人之義務 無 可以無租金,但經契約約定或本法
規定由法院酌定者則應繳納地租
再 者,地 上 權不能 永 久 存 續,且地 上 權人必 須 支 付 地租
也 與 土地租 賃 相 當 類 似 , 但 兩者 間 差 異 更 大 :
比較項目 土地租賃 地上權
權利性質 債權 物權
轉讓之自由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 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讓與
意不得將土地租賃權 他人
讓與他人
出租之自由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 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出租
意不得將土地轉租與 與他人
他人
存續期間 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法定期間,得以契約訂
定之
租金 必須支付租金 可以無租金,但經契約約
定或本法規定由法院酌定
者則應繳納地租
為抵押權 不可 可
之標的
對土地所有人之 有 沒有
修繕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