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346
33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6
878 條規 定 訂立契約 者 。 六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 聲 請強 制執
行 經 法 院 查封 ,而為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 ,或 經執 行法
7
院 通知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 但 抵押物之 查封 經 撤 銷時,
8
不在此限 。 七 、債務人或抵押人 經裁 定 宣 告 破產者。 但 其
9
裁 定 經 廢 棄 確定時,不在此限 。 」 本 案例 中,農會 催 告 林
國強 繳 款、 寄 發 存 證 信函 終 止契約關係 以及 聲 請法 院 發支 付
命令 , 正 是 上述 第三款之 「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 律關係經
終 止 或因其他事由而 消滅 者 」 ,而後來 銀 行也來 查封 農地,
也 正 是 上述 第 六 款之 「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 聲 請強 制執 行 經 法
院 查封 ,而為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 ,或 經執 行法 院 通知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 ,此 刻 ,林國強 與 農會 間 原以農地設
定 最 高限額抵押權的 500 萬元貸款 關係 應提前確定,既然 稱
確定,債權人是否能 夠 同意 讓 債務人續貸 至契約 到 期 ? 解 釋
上 應該是不可以, 但 如 果 雙 方都 已 談妥 ,不 聲 請強 制執 行也
不 去 塗 銷抵押權,其實也 相 安 無事。 但 如 果 已有其他債權人
或第 二 順 位 抵押權人 主 張 權 利 ,為 利 於後者行使債權,則原
借 貸 關係 應該不能 再 繼續,以 免 原 借 貸 關係 久 懸 不定,故農
6
抵押權人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行為 ,足見其已有終止與債務人間往來
交易之意思,故宜將之列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7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經法 院查封,其所負擔保債權之數額,與
抵押物拍賣後,究有多少價金可供清償執行債權 有關,自有確定原債權之必
要。惟確定之時點,實務上 (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以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 ( 例如未經法院通知而由他債權人自行通知最高限
額抵押權人是 ) ,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時即告確定。
8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本款但書所謂「抵押物之 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
利者,不適用之,即又回歸於確定。
9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本款但書所謂「其裁定 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於
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
者,不適用之,即又回歸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