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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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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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8  條規  定 訂立契約    者  。 六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           聲 請強  制執
                     行 經 法  院  查封  ,而為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  ,或  經執  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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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  通知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  但  抵押物之    查封  經  撤  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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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此限      。 七  、債務人或抵押人          經裁  定 宣  告  破產者。    但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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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  定  經 廢  棄  確定時,不在此限        。  」  本  案例  中,農會    催  告  林
                     國強  繳  款、  寄  發  存 證 信函  終  止契約關係     以及  聲  請法  院  發支  付

                     命令  ,  正  是  上述  第三款之   「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            律關係經
                     終 止 或因其他事由而         消滅  者  」  ,而後來    銀 行也來    查封  農地,
                     也 正 是  上述  第  六  款之  「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         聲  請強  制執  行  經 法
                     院 查封   ,而為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  ,或  經執   行法  院  通知

                     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 ,此   刻  ,林國強    與 農會  間  原以農地設
                     定 最 高限額抵押權的         500  萬元貸款    關係   應提前確定,既然         稱

                     確定,債權人是否能           夠 同意   讓  債務人續貸     至契約    到  期  ?  解 釋
                     上 應該是不可以,         但 如 果  雙  方都  已  談妥  ,不  聲  請強  制執  行也
                     不 去 塗  銷抵押權,其實也         相  安  無事。  但  如 果  已有其他債權人
                     或第  二  順  位  抵押權人   主 張  權  利  ,為  利 於後者行使債權,則原

                     借 貸 關係   應該不能     再 繼續,以     免  原  借 貸 關係  久  懸  不定,故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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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行為           ,足見其已有終止與債務人間往來
                      交易之意思,故宜將之列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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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經法          院查封,其所負擔保債權之數額,與
                      抵押物拍賣後,究有多少價金可供清償執行債權               有關,自有確定原債權之必
                      要。惟確定之時點,實務上        (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以最
                      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         (  例如未經法院通知而由他債權人自行通知最高限
                      額抵押權人是    ) ,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時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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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本款但書所謂「抵押物之          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
                      利者,不適用之,即又回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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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本款但書所謂「其裁定         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於
                      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
                      者,不適用之,即又回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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