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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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2 最高限額抵押權 337
會應不能 同意 讓 林國強續貸 至契約 到 期 。
再 來 談 到原債權確定後之後續 處理 , 依據 第 881-13 條
規 定 :「 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
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 結 算 實 際 發生之債權額,並
得就該金額請求變 更 為 普 通抵押權之 登記 。 但 不得 逾 原 約 定
最 高限額之 範圍 。 」 其 理 由是 : 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
債權於確定事由發生後,其 流 動性 隨 之 喪失 ,該抵押權所擔
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 惟 其債權額 尚未 確定, 爰
賦 予 債務人或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 結 算 之權,以實 際 發生之
債權額為 準 。又原債權一 經 確定,該抵押權 與 擔保債權之 結
合 狀 態隨 之確定,此時該 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 從 屬 性 即與普 通
抵押權 完 全 相同 ,故債務人或抵押人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 更
為 普 通抵押權之 登記 。 但 抵押權人得請求 登記 之數額,不得
逾 原 約 定 最 高限額之 範圍 , 俾免 影響 後 次序 抵押權人 等 之權
益。
另 外, 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 經 確定,其所
擔保債權之 範圍亦告 確定, 至 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
之 票 據上 之權 利 應不在擔保 範圍 之 內 ,此 即 第 881-14 條規
定 :「 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 節 另 有
規 定外,其擔保 效 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 票 據上
之權 利 。 」 之用 意 , 假 如農會 同意 讓 林國強續貸 至契約 到
期 , 嗣 後所發生之一 切 債權 都 不能 主 張 優先受償。而所 謂
「 除本 節 另 有 規 定者外 」 , 例 如第 881-2 條 第 2 項規 定,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如於原債權確定後始發生, 但 在 最
高限額 範圍內 者, 仍 為抵押權 效 力 所及 即屬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