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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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工 作 物及 竹木 。 但 應回 復 土地原 狀 。前 項情形 ,土地所有人
以時價 購 買 其 工 作 物,或 竹木 者,地 上 權人不得 拒絕 。 」依
修正 草 案 第 839 條規 定 改 為 :「 地 上 權 消滅 時,地 上 權人得
取回其 工 作 物。 但 應回 復 土地原 狀 。地 上 權人不於地 上 權 消
滅 後一個 月 內 取回者, 工 作 物 歸屬 於土地所有人;其有 礙 於
土地 利 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 復 原 狀 。地 上 權人取回其
工 作 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 願 以時價 購 買
者,地 上 權人 非 有 正 當 理 由不得 拒絕 。 」這 裡所 稱 的 「 工 作
物 」 指 的應是建 築 物以外的設 施 ,且是可以 拆 卸 移動的,如
果 是不能 拆 卸 的設 施 ,則 只 有 歸屬 於土地所有人或由地 上 權
人為其回 復 原 狀 。
(四)補償請求權
依 第 840 條規 定 :「 地 上 權人之 工 作 物為建 築 物者,如
地 上 權因 存 續 期間屆 滿 而 消滅 ,土地所有人,應 按 該建 築 物
之時價為 補 償。 但契約另 有 訂 定者, 從 其 訂 定。土地所有
人,於地 上 權 存 續 期間屆 滿 前,得請求地 上 權人,於建 築 物
可得使用之 期 限 內 ,延 長 地 上 權之 期間 。地 上 權人 拒絕 延 長
者,不得請求前 項 之 補 償。 」依修正 草 案 第 840 條 前四 項規
定 改 為 :「 地 上 權人之 工 作 物為建 築 物者,如地 上 權因 存 續
期間屆 滿 而 消滅 ,地 上 權人得於 期間屆 滿 前,定一個 月 以 上
之 期間 ,請求土地所有人 按 該建 築 物之時價為 補 償。 但契約
另 有 約 定者, 從 其 約 定。土地所有人 拒絕 上 權人前 項 補 償之
請求或於 期間內 不為確 答 者,地 上 權之 期間 應 酌 量延 長 之。
地 上 權人不 願 延 長 者,不得請求前 項 之 補 償。第一 項 之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