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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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工 作 物及   竹木  。  但 應回  復  土地原   狀  。前  項情形   ,土地所有人

                     以時價    購  買  其  工  作 物,或  竹木  者,地  上  權人不得     拒絕  。  」依
                     修正  草 案  第  839  條規  定 改 為 :「  地  上  權  消滅  時,地  上 權人得
                     取回其    工  作  物。  但 應回  復  土地原  狀  。地  上 權人不於地      上  權 消

                     滅 後一個    月  內  取回者,   工  作  物  歸屬  於土地所有人;其有         礙 於
                     土地  利  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              復 原  狀 。地  上  權人取回其

                     工  作  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                     願  以時價   購  買
                     者,地    上  權人  非  有 正 當 理  由不得  拒絕  。  」這  裡所   稱  的  「  工 作
                     物 」  指  的應是建   築  物以外的設      施  ,且是可以     拆  卸  移動的,如
                     果 是不能    拆  卸  的設  施 ,則  只  有  歸屬  於土地所有人或由地         上 權

                     人為其回     復  原  狀  。

                     (四)補償請求權


                         依 第  840  條規  定 :「  地  上 權人之    工  作  物為建  築 物者,如
                     地 上 權因   存  續  期間屆  滿 而  消滅  ,土地所有人,應          按  該建  築 物
                     之時價為     補  償。  但契約另     有  訂  定者,   從  其  訂  定。土地所有

                     人,於地     上  權  存  續 期間屆  滿  前,得請求地      上  權人,於建     築 物
                     可得使用之      期  限  內 ,延  長  地  上  權之  期間  。地  上  權人  拒絕  延 長

                     者,不得請求前        項  之  補  償。  」依修正   草  案  第  840  條 前四  項規
                     定 改 為  :「  地  上  權人之  工  作  物為建  築 物者,如地       上  權因  存 續
                     期間屆    滿  而  消滅  ,地  上 權人得於    期間屆    滿 前,定一個      月  以 上

                     之 期間   ,請求土地所有人         按  該建  築  物之時價為     補  償。  但契約
                     另 有 約  定者,   從  其 約 定。土地所有人        拒絕   上  權人前   項  補  償之
                     請求或於     期間內   不為確    答  者,地   上  權之  期間  應  酌  量延  長  之。

                     地 上 權人不    願  延  長 者,不得請求前       項 之  補 償。第一     項  之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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