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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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之 約 定者,地     上  權人得   隨  時  拋  棄  其權  利 。 」  、  「  地  上  權設定

                     後,因土地價       格  之 升 降 ,  依  原  約  定地租  給付  顯  失  公平  者,當
                     事人得請求法       院增   減之  」  及  「  土地所有權    讓  與  時,已  預  付 之
                     地租,    非經  登記  ,不得對     抗  第三人。    」等都    是  針  對有租金地

                     上 權之  規  定,無租金地       上  權則不   適 用之,    但修正   草  案  第  835-
                     1  條  第  2  項  則  規  定 :「未  定有地租之地    上  權,如因土地之       負

                     擔 增加   ,  非  當時所得   預 料  ,如無償使用       顯 失 公平   者,土地所
                     有人得請求法       院  酌  定其地租。     」

                         再  來  談  一下地  上 權之  內  容  ,地  上  權人  依民  法  規  定有以下
                     四 種 權 利:

                     (一)使用收益權


                         前面我們已      列  表 比較  所有權、租      賃  權 與 地  上  權之不  同 ,
                     這正  是因為地     上  權特  別 強  調  使用他人之不動產,外           觀上與   所

                     有權及租     賃  權十分   近 似 ,以   案例二   中 「  地 上  權  住宅  」  的  情形
                     為 例 ,  住戶陳瑞英      和 老 公買   到的是   房屋   的 「  所有權   」和  座落
                     基 地的   「  使用權  」  ,並  沒  有  買  到土地所有權,在        尚  餘的四十

                     年 存  續  期間  ,  陳瑞英  和 老  公  必  須  按  年 付房屋  稅  、地租  和  大 樓
                     管 理費等    ,  直  到四十年   期  滿  後,則必   須  搬離  。所以地     上  權 住
                     宅 的價值不     像  一  般 住宅  ,一  般  住宅  可 隨 著 地價的提     升帶  動 房

                     價,地段     愈繁  華  、 房 子保值性     愈  高,  但 是地  上  權  住宅卻  會 隨
                     著 土地   承  租的年限    愈 來 愈  短  ,價  格  愈 來 愈 低,  具  有  折  舊  的 概

                     念 。又   案例  一中  劉小   華 在  辦理  綠  園道  開 發 公  司  向萬通  銀  行申
                     請的一筆不動產抵押貸款             案  ,因  綠  園道  公 司  提供了一筆已設
                     定地  上  權  予  該  公  司股  東的土地做為擔保        品  ,  期  限要到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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