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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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4 婚姻的效力及夫妻財產制 351
至「室友」般 的 鬆散結合 ,與 傳統觀念 間產 生 了很大的 鴻
溝 。 本案例 中的美 女 理專張杏如以及寶來銀行的催收人員就
是 受 這 種傳統觀念影響 的 例子 。
首先 ,國彬可不可以將老婆的臺幣定存換成美元存款
後, 再 幫她 購 買雷曼兄弟的連動債 ? 當然 我 們知道小霞出國
前,聽說美元可能會漲,所以 才 特別把私章及寶來銀行定存
單交給國彬,請他將到期的臺幣定存換成美元存款,並不是
要求他做 其 他的投資,也就是說,小霞 確 定沒有 授權 國彬去
投資。 至 於國彬能不能 夠 代理小霞做這個 決 定 呢?我 們 檢視
現 行 法 有關夫妻關係的 規 定 :
家務之處理
1.
民法第 1003 條規 定 :「 夫妻於 日 常家務, 互 為代理
人。夫妻之一 方濫用 前 項 代理 權 時,他 方 得 限制 之。 但 不得
對 抗善意第三 人。 」即雙方 各有 處 理家務之 權 利,並 毋 須事
先授 與代理 權 , 即 當然可以他 方 之代理人 身分 代為 意思表示
及代 受意思表示 ,效 果歸 於他 方 。 但什麼才 是 「日 常家
務 」?依據 最 高法院 36 年上 字 5356 號判例 說 :「 妻 處分其
夫之不動產, 通 常 固 不 屬 於 民法第 1003 條第 1 項 ,所 謂日
常家務之 範圍 , 惟其 夫 應負 擔家 庭生活 費 用而 在 淪陷 期間 僑
居 海 外 者 ,關於 支 付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不得 謂非日 常家
務,如 依其情形 ,妻 非處分其 夫之不動產不能 維持 家 庭生
活 , 而又 不及 待其 夫之 授權者 , 其處分 不動產,自 屬 關於 支
付家 庭生活 費 用 之必要行為, 應解 為 包括 於 日 常家務之
內 。 」 以及 44 年台上 字 1026 號判例 所說 :「 夫妻於 日 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