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361

Lesson 34   婚姻的效力及夫妻財產制        351



                           至「室友」般       的  鬆散結合     ,與   傳統觀念     間產   生  了很大的    鴻

                           溝  。  本案例  中的美   女  理專張杏如以及寶來銀行的催收人員就
                           是  受  這  種傳統觀念影響      的 例子  。
                               首先   ,國彬可不可以將老婆的臺幣定存換成美元存款

                           後,  再  幫她  購 買雷曼兄弟的連動債           ?  當然  我  們知道小霞出國
                           前,聽說美元可能會漲,所以               才  特別把私章及寶來銀行定存

                           單交給國彬,請他將到期的臺幣定存換成美元存款,並不是
                           要求他做    其  他的投資,也就是說,小霞              確  定沒有   授權   國彬去
                           投資。   至  於國彬能不能       夠  代理小霞做這個        決  定  呢?我  們 檢視
                           現  行  法  有關夫妻關係的      規 定  :


                                家務之處理
                             1.
                               民法第     1003  條規  定  :「  夫妻於    日  常家務,     互  為代理
                           人。夫妻之一       方濫用    前  項  代理  權 時,他  方  得  限制  之。  但 不得
                           對  抗善意第三     人。  」即雙方     各有   處 理家務之     權  利,並   毋 須事

                           先授  與代理    權 , 即  當然可以他     方  之代理人     身分  代為  意思表示
                           及代  受意思表示       ,效   果歸   於他   方  。  但什麼才    是  「日   常家
                           務  」?依據    最  高法院   36  年上  字  5356  號判例  說 :「  妻  處分其

                           夫之不動產,       通 常 固 不  屬 於  民法第    1003  條第  1  項 ,所  謂日
                           常家務之    範圍   , 惟其   夫  應負  擔家  庭生活   費  用而  在  淪陷  期間  僑
                           居  海  外  者  ,關於  支  付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不得         謂非日    常家

                           務,如   依其情形      ,妻  非處分其      夫之不動產不能         維持   家  庭生
                           活  ,  而又  不及  待其  夫之  授權者   ,  其處分   不動產,自      屬  關於  支
                           付家  庭生活     費  用  之必要行為,       應解   為  包括  於  日  常家務之

                           內  。  」  以及  44  年台上  字  1026  號判例  所說  :「  夫妻於    日  常家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