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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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務 固 得  互  為代理人,     但本  件  和解契約    之  訂立  並  非日  常家務,

                     則  夫自  非  當然有代理      其  妻之  權限  。  」觀  之,所    謂「日    常家
                     務 」應該限     於  「  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      」  , 而  不能  泛指  一  切法
                     律 行為,    案例  中個人之理財投資行為            顯  然不能算是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       故  夫妻間並無當然相         互 代理之    權限   ,因  此  ,小
                     霞主張這筆交易無效是有理由的,寶來銀行                       應該負責償      還 此

                     筆投資款     項  ,以及數千元的手續費。
                       2.   費用之分擔


                         民法第     1003-1  條規  定 :「   家  庭生活   費  用  , 除法律或契
                     約 另有   約  定外,由夫妻各       依其   經  濟  能力  、 家事  勞  動  或其  他 情
                     事 分 擔之。因前      項  費 用 所  生  之債務,由夫妻       負  連  帶責  任。  」

                     日 常家務代理      權  與家  庭生活    費  用  之  負 擔有  密切  關係,夫妻在
                     經 營 婚  姻生活   上,   既 有 同甘共苦、      相 互扶持    之  責  任,  而履  行
                     此責  任所   生  之費  用 , 才應  由  雙方分   擔,   至 於  什麼  是  「  家  庭生

                     活 費  用」?似乎     也  應該  比  照「日   常家務    」 來  解釋  ,所以,家
                     庭生活    費  用  是因  共同生活   所必須之一      切  開 支  ,  案例  中個人之
                     理財投資     既  不是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有關數千元的手續費

                     部分  也沒有    雙方分    擔之理由。
                         接  下來,   我  們  藉 由銀行催收人員動小霞財產的腦筋一事
                     來談一下夫妻財產          制 , 民法   所定之夫妻財產        制  對於  我  國  父系

                     社 會  傳統而言    ,是一大     創舉   。  舉凡  夫妻於   結  婚時  其  各自所有
                     之財產    、結  婚後所    取 得之財產之所有        權、管    理  權、使用    收 益
                     權  及  處分權應    如何  歸屬、    夫  或  妻對外所    負  之債務    應  如何  清

                     償、  家  庭生活   費  用 如何  分  擔  、  一  方死亡或  離婚時財產      應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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