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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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務 固 得 互 為代理人, 但本 件 和解契約 之 訂立 並 非日 常家務,
則 夫自 非 當然有代理 其 妻之 權限 。 」觀 之,所 謂「日 常家
務 」應該限 於 「 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 」 , 而 不能 泛指 一 切法
律 行為, 案例 中個人之理財投資行為 顯 然不能算是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 故 夫妻間並無當然相 互 代理之 權限 ,因 此 ,小
霞主張這筆交易無效是有理由的,寶來銀行 應該負責償 還 此
筆投資款 項 ,以及數千元的手續費。
2. 費用之分擔
民法第 1003-1 條規 定 :「 家 庭生活 費 用 , 除法律或契
約 另有 約 定外,由夫妻各 依其 經 濟 能力 、 家事 勞 動 或其 他 情
事 分 擔之。因前 項 費 用 所 生 之債務,由夫妻 負 連 帶責 任。 」
日 常家務代理 權 與家 庭生活 費 用 之 負 擔有 密切 關係,夫妻在
經 營 婚 姻生活 上, 既 有 同甘共苦、 相 互扶持 之 責 任, 而履 行
此責 任所 生 之費 用 , 才應 由 雙方分 擔, 至 於 什麼 是 「 家 庭生
活 費 用」?似乎 也 應該 比 照「日 常家務 」 來 解釋 ,所以,家
庭生活 費 用 是因 共同生活 所必須之一 切 開 支 , 案例 中個人之
理財投資 既 不是家 庭生活 之必要行為,有關數千元的手續費
部分 也沒有 雙方分 擔之理由。
接 下來, 我 們 藉 由銀行催收人員動小霞財產的腦筋一事
來談一下夫妻財產 制 , 民法 所定之夫妻財產 制 對於 我 國 父系
社 會 傳統而言 ,是一大 創舉 。 舉凡 夫妻於 結 婚時 其 各自所有
之財產 、結 婚後所 取 得之財產之所有 權、管 理 權、使用 收 益
權 及 處分權應 如何 歸屬、 夫 或 妻對外所 負 之債務 應 如何 清
償、 家 庭生活 費 用 如何 分 擔 、 一 方死亡或 離婚時財產 應 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