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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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產 者 ,都   推  定為婚後財產。        第二、   婚前財產於婚        姻  關係存續

                     中所  生  之  孳  息,  均歸入  婚後財產。      「 婚後財產     」  因是在夫妻
                     共同生活     後產  生  ,自  非 如  「  婚前財產   」純   係一  方  之  勞  力  取 得
                     可比,在     民法  上有以下特      殊 性  :

                          1.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求  權  僅以  「  婚後財產    」  為  範圍  ,不
                             及於  「  婚前財產    」  , 詳 下 文 。

                          2.   財產不當   處分  之  追  回  計  算及對  第三  人之利    益 返還請
                                                            2
                             求  權亦  僅以  「  婚後財產    」 為 範圍    , 詳 下  文  。

                         這裡所    謂「  婚前   」 及 「  婚後  」  ,從  民法  上  解釋應   是以  結
                                           婚時代
                                         式
                                                  )
                                    制儀
                                  舊
                     婚
                              行
                                                             記時間
                                                                     (
                            )
                                                                      記前
                                                           式
                                                                            得
                     婚時代  儀  式  舉 之時   (  點  做為  分 界  ,  凡  在  或結  婚  登 或結  婚  登  新  制登 取  記
                                                    結
                                                      婚
                                                        儀
                     所有  權  之動產   、  不動產   或其   他  權  利,  均 係 「  婚前財產   」  。不
                              論 「  婚前財產    」或「    婚後財產     」 , 依第    1018  條 ,
                                               管
                              都是由夫
                                                                    小霞的臺幣
                                       。
                                         案例
                              不得  干預   或  妻各自  中,國彬的股票投資  理  、使用、  收  益  及  處分  ,他  方
                                                                 和
                              定存  應該   都  屬  於  「  婚後財產  」 。
                         債務   方面  ,夫妻各自對        其  債務  負清償   之 責  。夫妻之一     方
                                                      於婚
                     以自
                                                           姻
                                                             關係存續中,
                            還。
                                (
                                     1023
                         償
                                 第
                                                                          包括
                     請求  己  財產  清償  他  方  之債務時,  )   這裡所  雖 謂  的  「  債務  」  當然不  亦  得
                                          條
                     「 家 庭生活    費  用」  , 而 是  泛指「   家  庭生活   費  用」  以外  其  他開

                     2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    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
                      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
                      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
                      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            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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