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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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4   婚姻的效力及夫妻財產制        357



                           債  權  人寶來銀行當然就有         希望獲    得一  部分清償     ,問  題  是 :  如

                           果  國彬不  願  意  請求  或 國彬有   其  他 原  因不能請求時        (  如 死亡、
                           重  病 )  ,寶來銀行可     否 代位國彬向小霞請求           呢?依據      舊  有  第
                                 條第   2  項規  定,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求   權 是不得    讓  與  或  繼
                           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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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學  者解釋此    係一   身  專  屬權  之  意  ,也就是說,有如婚          約
                           解除或   離婚時之     非  財產上   損害賠    償 請求  權  ,不得由他人代為

                           行  使  。  但該條文  已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  刪 除 上 述規  定,也
                           就是說,    目  前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求   權」  已不   再  具  有一  身 專  屬
                           性,  而  成為一   般  財產  權  ,夫妻一     方  之債  權  人也可以     依據第
                           244  條 代位行   使  ,如  果雙方    還沒有離婚,還可以           依第    1011

                           條規  定  :「  債 權 人對於夫妻一       方  之財產已為扣       押  , 而未  得  受
                           清償  時,  法院   因債  權  人之  聲  請,得宣告     改用分    別財產    制 。  」

                           即  寶來銀行對於國彬的財產已為扣                押  ,  而未  得  受清償  時,可
                           以請求   法院   宣告國彬及小霞        改用分    別財產    制  ,一  旦 宣告後,
                           法  定財產關係     立即  消滅   ,國彬對小霞就有了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
                           求  權  ,如國彬自    己  不請求,寶來銀行之催收人員               即 可以代位

                           向小霞請求。
                               附帶  說一下離婚       賠  償部分  ,  我 國 民法   採  兩  性  平  權 主 義  ,

                           不問性別,只問有無          過  失 ,  第  1056  條第  1  項明  定 :「  夫妻
                           之一  方  ,因  判決  離婚   而受  有  損害  者 ,得向有     過  失  之他  方 ,請
                           求  賠  償  。前  項情形  ,  雖  非  財產上之  損害  ,  受  害  人  亦 得請求  賠

                           償  相當之  金額   。 但  以  受  害  人無  過 失 者  為  限  。  」  換  句話  說,  限
                           於以下   情  況  才  有  賠  償  問  題  :  1.   必須是  裁  判  離婚,  兩  願  離婚
                           不  適用  。  2.   須因可  歸責  於他  方而實   際  上已  發  生  之財產上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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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東雄,民法   (  身分法篇  )  ,第  99  頁,國立空中大學  95  年  12  月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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