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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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4 婚姻的效力及夫妻財產制 357
債 權 人寶來銀行當然就有 希望獲 得一 部分清償 ,問 題 是 : 如
果 國彬不 願 意 請求 或 國彬有 其 他 原 因不能請求時 ( 如 死亡、
重 病 ) ,寶來銀行可 否 代位國彬向小霞請求 呢?依據 舊 有 第
條第 2 項規 定,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求 權 是不得 讓 與 或 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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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學 者解釋此 係一 身 專 屬權 之 意 ,也就是說,有如婚 約
解除或 離婚時之 非 財產上 損害賠 償 請求 權 ,不得由他人代為
行 使 。 但該條文 已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 刪 除 上 述規 定,也
就是說, 目 前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求 權」 已不 再 具 有一 身 專 屬
性, 而 成為一 般 財產 權 ,夫妻一 方 之債 權 人也可以 依據第
244 條 代位行 使 ,如 果雙方 還沒有離婚,還可以 依第 1011
條規 定 :「 債 權 人對於夫妻一 方 之財產已為扣 押 , 而未 得 受
清償 時, 法院 因債 權 人之 聲 請,得宣告 改用分 別財產 制 。 」
即 寶來銀行對於國彬的財產已為扣 押 , 而未 得 受清償 時,可
以請求 法院 宣告國彬及小霞 改用分 別財產 制 ,一 旦 宣告後,
法 定財產關係 立即 消滅 ,國彬對小霞就有了 剩餘 財產 分配 請
求 權 ,如國彬自 己 不請求,寶來銀行之催收人員 即 可以代位
向小霞請求。
附帶 說一下離婚 賠 償部分 , 我 國 民法 採 兩 性 平 權 主 義 ,
不問性別,只問有無 過 失 , 第 1056 條第 1 項明 定 :「 夫妻
之一 方 ,因 判決 離婚 而受 有 損害 者 ,得向有 過 失 之他 方 ,請
求 賠 償 。前 項情形 , 雖 非 財產上之 損害 , 受 害 人 亦 得請求 賠
償 相當之 金額 。 但 以 受 害 人無 過 失 者 為 限 。 」 換 句話 說, 限
於以下 情 況 才 有 賠 償 問 題 : 1. 必須是 裁 判 離婚, 兩 願 離婚
不 適用 。 2. 須因可 歸責 於他 方而實 際 上已 發 生 之財產上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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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民法 ( 身分法篇 ) ,第 99 頁,國立空中大學 95 年 12 月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