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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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同約 定而 排 除本款 規 定之 適 用。
又 例 如林國強對農會 負 有 2,000 萬元之債務,大 華 提供
其自 己 所有之 A 、 B 二 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農會, A 地價值
萬元, B 地價值 2,400 萬元, 共同 擔保 上開 債權, 但 B
1,200
地部分還有第 二次序 抵押權人 甲 ,債權為 800 萬元, 依據 前
述 第 875-2 條 , A 、 B 兩地 雖屬同 一人所有, 仍 應 按比例 分
擔債務, 即 A 地應分擔 667 萬元, B 地應分擔 1,333 萬元,
此時若農會 仍 然 選擇拍 賣 B 地,清償全部 2,000 萬元,則 B
地 拍 賣價款清償後 只剩 下 667 萬元,致本來可獲保 障 的 甲 受
到損害,如此一來, 甲 就 B 地 超 出分擔額的 667 萬元部
分,得就 A 地 承 受取得原抵押權人農會的權 利 , 即 可 再拍
賣 A 地取償。 另 第 二 款 係規 定 同 一人所有而供擔保之抵押
物 經拍 賣後,該抵押物後 次序 抵押權人就 超 過分擔額之 範圍
內 有 承 受權;本款所 稱 之 「同 一人 」 所有,除債務人所有之
抵押物 經拍 賣之 情形 外, 亦包括 物 上 保證人所有之抵押物 經
拍 賣之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