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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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同約  定而   排  除本款   規  定之  適 用。

                         又 例  如林國強對農會        負 有   2,000  萬元之債務,大       華 提供
                     其自  己 所有之     A 、 B  二  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農會,             A  地價值
                          萬元,    B  地價值   2,400  萬元,   共同  擔保  上開   債權,   但  B
                     1,200
                     地部分還有第       二次序    抵押權人     甲 ,債權為     800  萬元,   依據  前
                     述 第  875-2  條  ,  A  、  B  兩地  雖屬同  一人所有,   仍  應 按比例   分

                     擔債務,     即  A  地應分擔    667  萬元,   B  地應分擔    1,333  萬元,
                     此時若農會      仍  然  選擇拍  賣  B  地,清償全部       2,000  萬元,則    B
                     地 拍 賣價款清償後        只剩  下  667  萬元,致本來可獲保          障 的 甲 受
                     到損害,如此一來,            甲  就  B  地  超  出分擔額的     667  萬元部

                     分,得就      A  地  承  受取得原抵押權人農會的權             利  , 即  可  再拍
                     賣  A  地取償。     另  第  二 款  係規  定 同  一人所有而供擔保之抵押

                     物 經拍   賣後,該抵押物後         次序   抵押權人就      超 過分擔額之      範圍
                     內 有 承  受權;本款所       稱 之  「同  一人  」 所有,除債務人所有之
                     抵押物    經拍  賣之  情形   外,  亦包括    物  上 保證人所有之抵押物          經
                     拍 賣之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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