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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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一、抵押物之保全
人對於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 透過前面兩個課程的說明,我們已瞭解抵押權既是債權
受償之權,故債權之得否實現,大部分取決於抵押物之賣得
價額。如賣得金額高,則債權獲得全數清償的可能性高;反
之,若賣得金額低,則債權獲得全數清償的可能性就低,所
以,如何賣得高價,對於債權確保當然十分重要,而賣得高
價的前提,自然是維持抵押物的價值不變。由於抵押權的特
色在於抵押物不必移轉佔有,而始終在抵押人或第三人佔有
及使用中,因此,有可能因抵押人或第三人之使用、收益行
為或不當之使用、收益行為而減損、破 壞 該抵押物之價值,
實務 上例 如在抵押之土地 上採掘砂石 或土 方 ,或 營 建 墳墓 、
納骨塔 物 品等 ,或對抵押之建 , 利 害 關係 所及的債權人自然不能 物 拆 除部分設 施 或 堆放易燃 ,以下我們 物 等危
築
險
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