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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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一、抵押物之保全




                     人對於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 透過前面兩個課程的說明,我們已瞭解抵押權既是債權
                     受償之權,故債權之得否實現,大部分取決於抵押物之賣得
                     價額。如賣得金額高,則債權獲得全數清償的可能性高;反

                     之,若賣得金額低,則債權獲得全數清償的可能性就低,所
                     以,如何賣得高價,對於債權確保當然十分重要,而賣得高
                     價的前提,自然是維持抵押物的價值不變。由於抵押權的特

                     色在於抵押物不必移轉佔有,而始終在抵押人或第三人佔有
                     及使用中,因此,有可能因抵押人或第三人之使用、收益行
                     為或不當之使用、收益行為而減損、破                     壞 該抵押物之價值,

                     實務  上例   如在抵押之土地        上採掘砂石      或土   方  ,或  營  建  墳墓  、
                     納骨塔 物  品等 ,或對抵押之建 ,  利  害  關係  所及的債權人自然不能  物  拆  除部分設  施 或  堆放易燃  ,以下我們  物  等危
                                           築
                     險
                                                               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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