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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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sson 30   抵押權的實施    31



                           (一)聲請查封

                               說  到  查  封 , 雖 然  已  設  定  抵押  之 不 動產並  不擔心  被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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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於    查  封  具  有  公  示  性  ,  依據  刑  法第  139  條  規  定  :  「  損
                           壞  、  除  去或  污穢  公  務員  所  施  之 封 印 或  查  封  之標  示  ,或為  違背
                           其
                                                                              元以下
                                                          物有遭他人
                                            拍賣
                             金。」為
                           罰  效  力之  行為者, 避 免在  處  一年以下有 期間  抵押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300  佔 用、破
                                                                       入、
                                                                     侵
                           壞  、  污  損  、或  其 他  影響抵押  物價  值 之  行為,債    權  人 仍可視   情
                           況  聲  請  查  封  ,  其細  節 如下  :
                                   查
                                                      行
                                              可供
                                1.
                                   本。如為不 明  債務人  動產時  執 ,應  之財產  出  最新 ,及債務人 謄 本。     之  戶  籍謄
                                                         提
                                2.   如有增建,應     提 出 其 座 落  基  地  謄  本。
                                3.   查 封  前  與 債務人  之  聯繫  極  為重要,應    通  知 債務人   查
                                            時間
                                                                  ,以
                                         、
                                                     其至
                                   封
                                                ,請
                                                         現場
                                     並
                                   錄  日期 預 先 暸  解  查  封  標  的  之  使用情  配  合 形 。    憑  製  作  查  封  筆
                                4.   查  封  土  地  , 除 應 先 查 明 土  地所  在,  並  備  長  45  公分  、
                                   寬  30  公分  直  立式之  木 製 臨 時公   告  牌  。
                                  債務人
                                5.
                                              合
                                   力 及 鎖匠  逃匿 配  、或 。    遷  離  空  屋  ,於  聲  請  時可  一  併  請  求  警
                                6.   增建  需  一 併查  封  時  ,於  執  行  聲  請  時  ,  聲  請 狀  一  併  敘
                                     ,請
                                   明 須導  執 行  處  通  知地政  ,  導 機關於  人  須提 查 封 日會同  , 測  量  。     指
                                                         引
                                                                           並
                                                                              簽具
                                                                  委
                                                                    任狀
                                              行
                                                查
                                         引
                                           執
                                7.
                                                  封
                                  如

                           2
                              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  「 查  封  不 動  產,  由  執行法官命書  記  官督同執  達  員依  左
                            列 方  法行之:一、   揭 示  。二、  封閉  。三、  追繳  契據。前項  方  法,於必要時
                            得 併  用之。已  登記  之不  動  產,執行法院並應先    通知登記機關     為  查  封  登記  ,
                            其 通知  於第一項執行行為     實  施前  到 達登記機關  時,亦發生   查  封 之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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