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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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0 抵押權的實施 31
(一)聲請查封
說 到 查 封 , 雖 然 已 設 定 抵押 之 不 動產並 不擔心 被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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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 查 封 具 有 公 示 性 , 依據 刑 法第 139 條 規 定 : 「 損
壞 、 除 去或 污穢 公 務員 所 施 之 封 印 或 查 封 之標 示 ,或為 違背
其
元以下
物有遭他人
拍賣
金。」為
罰 效 力之 行為者, 避 免在 處 一年以下有 期間 抵押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300 佔 用、破
入、
侵
壞 、 污 損 、或 其 他 影響抵押 物價 值 之 行為,債 權 人 仍可視 情
況 聲 請 查 封 , 其細 節 如下 :
查
行
可供
1.
本。如為不 明 債務人 動產時 執 ,應 之財產 出 最新 ,及債務人 謄 本。 之 戶 籍謄
提
2. 如有增建,應 提 出 其 座 落 基 地 謄 本。
3. 查 封 前 與 債務人 之 聯繫 極 為重要,應 通 知 債務人 查
時間
,以
、
其至
封
,請
現場
並
錄 日期 預 先 暸 解 查 封 標 的 之 使用情 配 合 形 。 憑 製 作 查 封 筆
4. 查 封 土 地 , 除 應 先 查 明 土 地所 在, 並 備 長 45 公分 、
寬 30 公分 直 立式之 木 製 臨 時公 告 牌 。
債務人
5.
合
力 及 鎖匠 逃匿 配 、或 。 遷 離 空 屋 ,於 聲 請 時可 一 併 請 求 警
6. 增建 需 一 併查 封 時 ,於 執 行 聲 請 時 , 聲 請 狀 一 併 敘
,請
明 須導 執 行 處 通 知地政 , 導 機關於 人 須提 查 封 日會同 , 測 量 。 指
引
並
簽具
委
任狀
行
查
引
執
7.
封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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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 「 查 封 不 動 產, 由 執行法官命書 記 官督同執 達 員依 左
列 方 法行之:一、 揭 示 。二、 封閉 。三、 追繳 契據。前項 方 法,於必要時
得 併 用之。已 登記 之不 動 產,執行法院並應先 通知登記機關 為 查 封 登記 ,
其 通知 於第一項執行行為 實 施前 到 達登記機關 時,亦發生 查 封 之效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