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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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在前一 課 程的 案例 中, 林 國 強 由於遭 遇 風 災 之故 , 導致
無 力償 還 農會之 貸款,在 災 後一個月 即 到本息攤還 日 ,國 強
果然未 能 繳 付 數十萬元的本息,經 農會 催 告後好 久 仍未 能 解
決 , 農會 雖 同 情他的 處境 ,但 也 逼 不得已 必須採 取收 回 債 權
的行 動 。由於國 強 貸款 時並 沒有 提供保 證 人, 農會只 好 先聲
請 法院 拍賣 已 設 定 第 一 順位抵押 權 的 透 天 厝 及 所 座 落的 土
地 , 法院所 定 底 價 透 天 厝 部分是 300 萬元, 土 地部分是 500
萬元。 公 告 拍賣 後 卻 無人來應 買 , 法院第 二 次 拍賣 時 , 透 天
厝 部分 降 為 250 萬元, 土 地部分 降 為 400 萬元, 結 果仍然 乏
人 問 津 。 第 三 次 降 價 拍賣 前, 聽 說 這一 次 已有人 打 算 出 價來
買 ; 而農會 為 避 免一 再 降 價,不小心 損 及債
權 , 也 想要以 第 二 次 拍賣底 價來 承 受 ; 這
時 , 催 收人員 翻 了 翻 六 法全 書 ,發現還有一
招叫 做「 流 抵 」, 眼看 第 三 次公 告 拍賣 日期
臨 近,大家都 必須速 做 決 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