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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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在前一    課  程的  案例  中,  林  國 強  由於遭   遇 風 災  之故  ,  導致
                     無 力償   還  農會之  貸款,在     災  後一個月    即  到本息攤還      日  ,國  強

                     果然未    能  繳  付  數十萬元的本息,經        農會   催 告後好    久  仍未  能 解
                     決 , 農會   雖  同  情他的  處境  ,但   也  逼  不得已  必須採    取收  回  債 權
                     的行  動  。由於國    強  貸款  時並   沒有  提供保    證 人,  農會只    好  先聲
                     請  法院  拍賣  已  設  定  第  一  順位抵押  權  的  透  天  厝  及  所  座  落的  土

                     地 , 法院所    定  底  價  透  天  厝  部分是  300  萬元,  土 地部分是    500
                     萬元。    公  告  拍賣  後 卻 無人來應    買  ,  法院第  二  次  拍賣  時  ,  透 天

                     厝 部分  降  為  250  萬元,  土  地部分   降  為  400  萬元,  結 果仍然   乏
                     人 問  津  。  第  三  次  降 價 拍賣  前,  聽  說  這一  次 已有人  打  算  出  價來
                     買 ;  而農會   為  避 免一  再  降  價,不小心    損  及債
                     權  ,  也  想要以  第  二  次  拍賣底  價來   承  受  ;  這

                     時 ,  催  收人員  翻 了  翻 六  法全  書  ,發現還有一
                     招叫  做「   流  抵  」,  眼看  第  三  次公  告 拍賣  日期

                     臨 近,大家都      必須速    做  決 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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