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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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第一個倒楣?


                                 姜媽媽主張:過去都沒有人更改受益人被課贈與稅,姜媽
                             媽以為可以變更,已具體表現對國家行為之信賴,應該她可以
                             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而且,姜媽媽認為本案是稅捐稽徵機關第

                             一次對變更保險受益人之行為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沒有先為相
                             關釋示就對姜媽媽課稅還罰鍰,明顯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

                             則」及「平等原則」。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就算國稅局過去都未曾因
                             為變更受益人而課徵贈與稅,這也是國稅局本身有無積極查稅

                             而造成漏徵之問題,並不是國稅局「變更免徵規定為應徵」,
                             所以,姜媽媽沒有信賴之基礎存在。結論是本案沒有「本來免

                             稅,修法變成有稅」的法律變動情形,國稅局依法課徵處罰即
                             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姜媽媽主張該法未規定保險契約滿期受益人之變更
                               應課徵贈與稅,國稅局予以課徵,即違背租稅法定主
                               義云云,當非可採。

                                    至於財政部是否將修法對保險金給付以所得稅方式
                               課稅等,係主管機關就稅制之改革研議,在未完成修

                               法前,仍應依現行各稅法規定辦理,難以財政部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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