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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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財產價值權利無償讓與他人,已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定贈與之要件,自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 (92 年度訴字第 505 號判決):

                                         姜媽媽得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及期
                                     滿金,其給付請求權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係屬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指之財產。

                                         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1241 號判例「民法第

                                     406 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
                                     限,將來可屬自己財產,亦包含在內。」



                                  變更受益人是移轉財產嗎?

                                       一般而言,要保人在保險要保書上填寫受益人,保險公司

                                  「出單」(印出保單)  的保險契約上就寫明被指定之受益人,姜
                                  媽媽認為如果她變更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則這就是一種立

                                  有字據之贈與,那就可以由贈與人任意撤銷。如此一來,只要
                                  她把兒子轉回她的帳戶,就是撤回贈與,就不是法律上的贈與
                                  行為。

                                       參照民法第 408 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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