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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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財產價值權利無償讓與他人,已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定贈與之要件,自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 (92 年度訴字第 505 號判決):
姜媽媽得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及期
滿金,其給付請求權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係屬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所指之財產。
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1241 號判例「民法第
406 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
限,將來可屬自己財產,亦包含在內。」
變更受益人是移轉財產嗎?
一般而言,要保人在保險要保書上填寫受益人,保險公司
「出單」(印出保單) 的保險契約上就寫明被指定之受益人,姜
媽媽認為如果她變更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則這就是一種立
有字據之贈與,那就可以由贈與人任意撤銷。如此一來,只要
她把兒子轉回她的帳戶,就是撤回贈與,就不是法律上的贈與
行為。
參照民法第 408 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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