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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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更改保單受益人,課稅 503 萬元


                                       姜媽媽購買 5 年期保單 (中國人壽年金養老保險),將於
                                  83 年 11 月 4 日到期,可以領到滿期金 1,075 萬 3,575 元。但在

                                  到期前 4 個月,姜媽媽於 83 年 7 月 14 日將這張保單的年金紅
                                  利及滿期受益人從自己改為其子 (本文代稱姜兒子)。等到 11
                                  月 4 日滿期時,中國人壽就將滿期金 1,075 萬元匯進姜兒子指

                                  定的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
                                       以上 83 年度行為遭臺北市國稅局辦理民國 86 年度綜合所

                                  得稅個案調查時發現,認定為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稅額計
                                  算如下:


                                    姜媽媽於 83 年度已有贈與事實           84 萬元
                                    本次保單贈與行為                   1,075 萬 3,575 元
                                    年度贈與合計                     1,159 萬 3,575 元
                                    當時贈與免稅額                    45 萬元
                                                               (84 年 1 月 15 日才調為 100 萬元)
                                    贈與淨額                       1,114 萬 3,575 元
                                    應繳贈與稅                      251 萬 5,001 元
                                    罰鍰                         251 萬 5,0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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