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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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為之構成要件。
2. 變更紅利及滿期給付受益人變更為姜兒子,只是姜媽
媽依照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行使權利,不屬於遺贈稅
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之財產移轉。
3. 保單不符合遺贈稅法第 4 條「財產」的定義。
4. 保單滿期前就變更受益人,姜媽媽認為這是把保險公
司將來可能須給付之保險金額之「未確定利益」轉給
姜兒子。其實姜媽媽在變更受益人當時並無法確定該
項未確定之財產利益之所有權歸屬何人。
5. 過去都沒有人更改受益人被課贈與稅,姜媽媽以為可
以變更,已具體表現對國家行為之信賴,應有信賴保
護原則之適用。
6. 姜媽媽認為本案是稅捐稽徵機關第 1 次對變更保險受
益人之行為課徵贈與稅。如果真是如此,國稅局沒有
先為相關釋示就對姜媽媽課稅還罰鍰,明顯違反「行
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平等原則」。
7. 就算國稅局認為本案是贈與行為,課稅時點也應該是
變更受益人當時,而不是受益人受領滿期保險金之
時。
8. 就算國稅局認定本案為「財產利得之移轉」,則本案
頂多只屬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3 款「以贈與論」之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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