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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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
原判決認上訴人 (姜媽媽) 變更滿期受益人部分,係附
有以被保險人於滿期日生存為條件之贈與,未違反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 (姜媽媽) 期滿前,雖可再變更受益
人,惟此係對尚未生效之贈與為撤銷,不影響本件變更受益
人屬附條件贈與之性質。
贈與要受贈人同意才完備,如何證明?
依照遺贈稅法定義「贈與」,必須包括受贈人「允受」,
也就是受贈人同意,才算是完整的贈與行為,才需要課徵贈與
稅。而姜媽媽認為改兒子當受益人,只是單純依保險法而為之
保險行為,並非為民法或遺贈稅法所規範之贈與行為。
國稅局反駁姜兒子在一銀松江分行帳戶收到滿期金 1,075
萬 3,575 元後,姜兒子隨後就將資金轉入金鼎證券承作債券,
於是國稅局認定姜兒子有「允受贈與」之意思表示,整個過程
就是財產利得之移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斷姜媽媽變更受益人為兒子時,姜
兒子在年金保險批單上蓋章同意,可證明受贈人姜兒子「業已
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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