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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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


                                        原判決認上訴人 (姜媽媽)  變更滿期受益人部分,係附
                                    有以被保險人於滿期日生存為條件之贈與,未違反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 (姜媽媽)  期滿前,雖可再變更受益
                                    人,惟此係對尚未生效之贈與為撤銷,不影響本件變更受益

                                    人屬附條件贈與之性質。


                                  贈與要受贈人同意才完備,如何證明?


                                       依照遺贈稅法定義「贈與」,必須包括受贈人「允受」,

                                  也就是受贈人同意,才算是完整的贈與行為,才需要課徵贈與
                                  稅。而姜媽媽認為改兒子當受益人,只是單純依保險法而為之

                                  保險行為,並非為民法或遺贈稅法所規範之贈與行為。
                                       國稅局反駁姜兒子在一銀松江分行帳戶收到滿期金 1,075
                                  萬 3,575 元後,姜兒子隨後就將資金轉入金鼎證券承作債券,

                                  於是國稅局認定姜兒子有「允受贈與」之意思表示,整個過程
                                  就是財產利得之移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斷姜媽媽變更受益人為兒子時,姜
                                  兒子在年金保險批單上蓋章同意,可證明受贈人姜兒子「業已
                                  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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