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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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修法研議,即認現行法對此無課稅依據。姜媽媽所
                                     引本院 91 年度判字第 2274 號、92 年度判字第 30 號判
                                     決,未經採為判例,且案情有間,難以比附援引。


                                  變更受益人的贈與日如何認定?


                                       如果,姜媽媽的變更受益人行為屬於贈與,則贈與金額要
                                  以哪一天為準?若以保單變更日為基礎,則當天保單價值準備

                                  金就是贈與金額。如果以滿期金匯入兒子帳戶為贈與日,則匯
                                  款總額就是贈與金額。保單到期前的價值 (保單價值準備金)

                                  通常會低於到期的滿期金,因此確認贈與發生時點,關係到贈
                                  與金額高低與連帶稅金高低。
                                       關於此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以滿期金匯入受贈人帳

                                  戶為準,理由如下:
                                         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本件變更滿期受益人部
                                     分,姜媽媽之贈與係附有以被保險人於滿期日生存為

                                     條件,依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該變更受益人之法
                                     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而該條件業已於同

                                     年 11 月 4 日成就,贈與行為自係於該日生效,是則被
                                     上訴人就滿期給付部分以該日為贈與稅課徵時點,並
                                     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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