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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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申報贈與稅之義務。
                                       但最高行政法院不同意姜媽媽看法,判決文如下:

                                         本件並非姜○○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

                                     產情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所定以贈與
                                     論之適用,無從援用財政部 76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7571716 號函釋。



                                  最後判決更改受益人要繳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徐樹海法官、吳錦龍法官、黃合文法

                                  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法官於 94 年 9 月 9 日判決如下:

                                         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 (姜媽媽)  所主張有利之論點
                                     何以不採,均已詳加論述,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

                                     案應適用之法規、判例、解釋並無相違背或牴觸之情
                                     事,認事用法均妥適,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主張原判
                                     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不適用法規、判決理由不備及違

                                     反信賴保護、比例原則、租稅法定主義等等之違誤,
                                     求予廢棄,經核並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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