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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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也在判決書中,補充解釋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係就信託關係存
續中,將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明定應課徵贈與
稅,此係就信託關係中變更受益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予以明確規定,但非未明文規定之類型即均無庸課徵
贈與稅,應否課徵贈與稅,仍應視其情形是否合於贈
與稅法定課徵要件而定。
就算繳稅,也不該罰一倍!
如果本案贈與成立,就該繳交贈與稅,而且國稅局還要加
一倍罰鍰。姜媽媽認為如果她的規劃視同贈與,也不應該罰
鍰;因為參照財政部 76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7571716 號函釋
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
稅之案件,自本函發布之日起,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
稅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
經課稅確定者,使得依同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此函釋用意是財政部認為遺贈稅法第 5 條不是人民所能瞭
解,如果人民的行為遭「以贈與論」,國稅局應該在發現「以
贈與論」之事實時通知姜媽媽,姜媽媽在收到該通知後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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