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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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
                              贈與者,不適用之。



                                 姜媽媽又主張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兒子時,兒子並未取
                             得「附停止條件之請求權」,所以本案並無「繫於未來不確定

                             不得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事實」之「條件」存在。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卻忽略保險行為之特殊性,就直接判決姜兒子取得
                             保險金是附有以被保險人於期滿日生存為條件,根本就不符合

                             民法第 99 條的停止條件。
                                 參照民法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
                              生者,依其特約。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姜媽媽原本是滿期金受益
                             人,領取滿期金是她的權利,而尚未到期之年金紅利及滿期金

                             都是將來可屬於姜媽媽之財產。當受益人由姜媽媽改成兒子
                             時,就是姜媽媽將其財產無償移轉給姜兒子,當然符合遺贈稅

                             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贈與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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