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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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媽媽的案例應該修改為每年直接贈與 220 萬元給兒子,
                                  再由姜兒子擔任保單的要保人。當姜媽媽將 220 萬元匯入兒子

                                  帳戶後,姜兒子再以此帳戶匯款到保險公司繳費,如此一來,
                                  媽媽的贈與行為發生在匯款這一段,至於保單資產則是兒子已

                                  受贈後的「自有資金」自行理財購買,該保單與贈與無涉。
                                       由於本案姜媽媽姓姜,姜兒子也姓姜,筆者推論可能為單
                                  親家庭。則上述保單規劃可以安排姜兒子為要保人與受益人,

                                  而姜媽媽為被保險人,萬一單親家庭的主要經濟提供者發生意
                                  外,有足夠財務補償,讓姜兒子生活無虞。若以 10 年繳儲蓄

                                  險來試算,每年保費 220 萬元,10 年後滿期金為 2,400 萬元。
                                  此規劃重點分析如下:

                                  1.  稅務  兒子領到該筆滿期金後,相關稅負:
                                    規劃    (1)  屬於自有資產取回,免課贈與稅。
                                          (2)  依照所得稅第 4 條,兒子免課所得稅,因此沒有扣繳憑單。
                                          (3)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兒子免課最低稅負,保險
                                             公司不須對該筆滿期金通報財政部,也無扣繳憑單。
                                          (4)  若有身故理賠金 2,400 萬元,則不超過最低稅負制提供死亡
                                             保險給付扣除額 3,000 萬元,要申報所得、但無稅負。
                                  2.  風險  (1)  保險期間,單親媽媽為被保人,保障家庭收入中斷風險。
                                    規劃    (2)  若被保險人死亡,該保單提供身故理賠金 2,400 萬元,以子
                                             女 25 歲自立更生前,試算 2,400 萬元花用 25 年,以實際報
                                             酬率 5%驗算,25 年期間每月可以提供生活費 14 萬元,足
                                             夠子女生活費及教育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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