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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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之強制規定甚明,核與保險法第 112 條立法意旨顯
有不符。
不服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王家子女隨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對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的判決有何違法並無詳述理由。於是最高行政法院強
調行政訴訟法第 242 及 243 條規定,除非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
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否則不能上訴。王家
子女若要上訴,就應該要在上訴狀或理由書有具體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最終,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劉鑫楨法官、侯東昇法官、林
樹埔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法官於 97 年 1 月 10 日判定王
家子女「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
事後檢討本案,重病投保又短期死亡都犯了合法節稅的大
忌。逃稅證據如此明確,應該要放棄行政救濟,繳稅了事。一
路官司打下來,耗時 3 年,敗訴又要繳交訴訟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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