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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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現象,國稅局課稅理由依據判決書原句摘錄如
                             下:

                                    經查本件王○○高齡投保之原始動機,顯係以投繳
                               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等

                               於王○○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實質上
                               因此受有經濟上利益。(資料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01150 號)



                             法官判決本案的三大立論基礎


                                 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01150 號判決書,
                             法官對本案最重要的三項判決邏輯,原句摘錄如下:

                               1.  實質課稅: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
                                  力之經濟事實,非其外觀形式之法律行為,在解釋

                                  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
                                  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

                                  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司法院釋字
                                  第 420、496、500 號解釋參照)。
                               2.  量能課稅:按量能課稅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

                                  則,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
                                  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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