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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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現象,國稅局課稅理由依據判決書原句摘錄如
下:
經查本件王○○高齡投保之原始動機,顯係以投繳
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等
於王○○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實質上
因此受有經濟上利益。(資料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01150 號)
法官判決本案的三大立論基礎
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01150 號判決書,
法官對本案最重要的三項判決邏輯,原句摘錄如下:
1. 實質課稅: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
力之經濟事實,非其外觀形式之法律行為,在解釋
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
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
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司法院釋字
第 420、496、500 號解釋參照)。
2. 量能課稅:按量能課稅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
則,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
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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