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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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的帳簿義務


                                 工作室營運時,仍需準備帳簿申報相關稅負。若不準備帳
                             簿,也可以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稅,此理參照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218 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國

                              家依據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時,無論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
                              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填具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以便稽徵機關於接到結算申報書後,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

                              納稅額。凡未在法定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申報或於稽
                              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
                              得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六條第一

                              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甚明。此項推計核定所得額之方法,與憲法首開規定

                              之本旨並不牴觸。惟依推計核定之方法,估計納稅義務人之
                              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

                              務人之實際所得額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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