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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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平工作室在民法上雖無獨立人格,在稅法上,太平
                                          工作室與個人-大 S 君即屬 2 獨立不同課稅主體,1 為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1 為自然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 2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

                                          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辦理,並不
                                          因其組織別不同而有所差別,應一體適用。
                                       4.  營利事業與個人各為獨立課稅主體,且依中華民國稅

                                          務行業標準分類編製說明二:所謂行業,係指經濟活
                                          動部門之種類,而非個人所從事之工作。所以,太平

                                          工作室這段期間應歸屬之行業別應視其所從事之經濟
                                          活動認定,而非依大 S 個人從事之工作。


                                       關於藝人與工作室的法律關係,最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判
                                  定:


                                        國稅局主張……容有誤解法令情形,無法採憑。又原告

                                    ([註]太平工作室)  既屬獨資商號,依上說明,並無權利能
                                    力,因而實際上其對外為法律行為,即為該獨資商號負責人

                                    徐熙媛所為,其「稅務行業別」為何,即應視徐熙媛實際上
                                    所從事之行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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