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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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表演業」,判決書摘錄如下:

                                         適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中關於於「人力供應業」
                                     者,應限於從事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派遣之行業

                                     者,始足當之。然查,本件原告太平工作室與徐熙媛
                                     為一體,有如前述,且太平工作室中從事技藝表演之

                                     人僅為徐熙媛一人而已,並無他人,復為被告 ([註]國
                                     稅局)  所不爭執。據此可知,原告徐熙媛從事技藝表演

                                     即為太平工作室從事技藝表演,並無所謂仲介或派遣
                                     其他藝人或表演業者從事表演業務之事實,洵堪認
                                     定。被告認定原告太平工作室之主要營業項目為依約

                                     派遣人員主持節目、代言產品或參加表演節目,核屬
                                     「人力供應業」,顯將原告太平工作室與徐熙媛割裂

                                     為二個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忽略獨資商號之法律性
                                     質及上開財政部 87 年 2 月編印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
                                     分類中關於「人力供應業」之說明,難謂與法有合,

                                     無法採取。



                                  藝人以工作室名義接案之問題

                                       大 S 接娛樂百分百主持工作時,所簽訂契約內容摘錄如

                                  下: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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