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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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吳宗憲敗訴?大 S 勝訴?


                                 本案訴訟期間,另案吳宗憲相關經紀公司也有補稅訴訟,
                             終究吳宗憲該公司敗訴補稅,而且法院據此認定某傳播公司應
                             屬「人力仲介業」,判決藝人的經紀公司敗訴補稅。

                                 在大 S 案中,國稅局也引用此相同藝人案件,主張參考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訴字 00527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

                             字第 03306 號判決。引用判決內容為:

                                    …○○○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提供

                               演藝人員吳宗憲予中國電視公司參與主持演出,並無
                               製作、發行之營業行為。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但是,大 S 補稅官司最後勝訴,為何情況類似,卻結果不
                             同。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不同判決的原因如
                             下:

                                    惟觀本院 95 年度訴字第 02688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
                               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03306 號裁定所揭情節,均係法人

                               主體與旗下藝人 (自然人)  主體間之經紀關係,此與本
                               案納稅義務主體為獨資商號,獨資商號與出資人間於

                               民法上屬同一人格,無可能創設法律關係等情,顯非
                               相同,自難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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