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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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詳究勝敗關鍵如下:
                                       1.  個體:大 S 開設工作室,被認為「係屬一體」,而吳

                                          宗憲與傳播公司則屬於二個個體。
                                       2.  營業項目一致性

                                         (1)  吳宗憲案的傳播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提供演藝人
                                             員予電視公司或節目製作公司參與主持演出,並無
                                             製作發行之營業行為,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相關

                                             合約書並無隻字片語述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廣播
                                             電視廣告、錄影節目帶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

                                             託播等營業行為。法院認定該傳播公司應屬人力供
                                             應業。
                                         (2)  大 S (太平工作室)  的 92 年度營業收入均係從事戲

                                             劇演出、廣告拍攝及節目主持之收入,與大 S 所簽
                                             訂廣告、主持等合約相符,自然與中華民國稅務行

                                             業標準分類之「其他技藝表演業務」定義相符,沒
                                             有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之情。



                                  最後判定補稅 18 萬元,非 39 萬元


                                       本案最後判定,收入屬於「其他技藝表演業務」,因此,
                                  收入乘上 17%作為營業收入淨額,營所稅約為 28 萬元,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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