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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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詳究勝敗關鍵如下:
1. 個體:大 S 開設工作室,被認為「係屬一體」,而吳
宗憲與傳播公司則屬於二個個體。
2. 營業項目一致性
(1) 吳宗憲案的傳播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提供演藝人
員予電視公司或節目製作公司參與主持演出,並無
製作發行之營業行為,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相關
合約書並無隻字片語述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廣播
電視廣告、錄影節目帶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
託播等營業行為。法院認定該傳播公司應屬人力供
應業。
(2) 大 S (太平工作室) 的 92 年度營業收入均係從事戲
劇演出、廣告拍攝及節目主持之收入,與大 S 所簽
訂廣告、主持等合約相符,自然與中華民國稅務行
業標準分類之「其他技藝表演業務」定義相符,沒
有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之情。
最後判定補稅 18 萬元,非 39 萬元
本案最後判定,收入屬於「其他技藝表演業務」,因此,
收入乘上 17%作為營業收入淨額,營所稅約為 28 萬元,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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