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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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並特別委任自該署離職且執
                                     業之○○○會計師代原告向該署說明。嗣經○○○會

                                     計師建議原告將所保存之部分資料提出,至於其中散
                                     佚不全之事由等,會由財政部賦稅署加以考量處理。

                                     原告不疑有他,乃聽從○○○會計師之建議,將殘存
                                     部分提出,詎竟遭本件核定,並加徵 1 倍罰鍰,實為
                                     原告所無法接受。…

                                         …殊不能因 JK 不懂法律,接受會計師之建議,並
                                     履行部分之協力義務,反而遭受比一般納稅義務人完

                                     全不履行協力義務者更嚴厲之對待與處罰,此種核定
                                     與罰鍰課處,無異教導納稅義務人逃避法律,拒不合
                                     作,始為善策。本件倘 JK 自始未聽從會計師之建議將

                                     殘存之資料提出,國稅局充其量僅能按同業利潤標準
                                     核課而已,即不會有如本件遭認定有高達 95.10%超高

                                     純利之獲取,更不會遭課處 1 倍之罰鍰,國稅局一味
                                     認定其係依「查得資料」核定本件,卻置其核定脫離
                                     現實,違背經驗法則於不問,實無足採憑。


                                       上文提到「自該署離職且執業之○○○會計師」,意指 JK

                                  找了從財政部賦稅署離職長官擔任顧問,而此顧問給 JK 的建
                                  議是帳冊不全沒關係,本案「會由財政部賦稅署加以考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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