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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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證明 JK 無法提示之部分全屬「虛列」、「虛增」,而且
                                  舉證之程度還要超越「合理之懷疑」,達到一般人均足確信之

                                  程度,才符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與所得稅法立法目的與意旨,否
                                  則國稅局無異於所得稅法第 83 條所定對於違反協力義務推許

                                  課稅隱含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懲罰之外,再利用其實際查核之權
                                  力,使 JK 當年度之所得純益額竄升至 95.10%,超出此行業所
                                  能獲利之標準達數倍之多,顯已嚴重違反經驗法則,成為對於

                                  納稅義務人之另一種更嚴酷之處罰。
                                       針對純益率竄升至 95%,國稅局說明是依照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核實認定。至於 JK 認為營業淨利過高,是因為費用不
                                  足的關係,沒有支付吳宗憲的主持費。
                                       最高行政法院對於「虛列」成本的看法,認為 JK 所申報

                                  之成本費用,僅有薪資、租金支出、折舊、伙食費及勞務費等
                                  5 個科目與帳載相符,應認無異常外,其餘科目皆有帳載金額

                                  與申報數不符之情事。所以,最高行政法院同意國稅局認定 JK
                                  有虛報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損失,洵屬有據。



                                  如何證明「惡意」逃稅?


                                       JK 之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給付 JK 旗下藝人吳宗憲的主持
                                  費,所以 JK 之主要營業成本應就是支付吳宗憲酬勞。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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