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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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 反駁就算以同業利潤標準,都不可能出現純益率
95%,顯已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如果當初 JK 不提供帳冊,反
而有機會採用同業利潤標準 30%或 7%,怎會 JK 配合稽徵機關
要求提供部分帳冊,反而讓自己的稅負更高,這不是在懲罰配
合的納稅義務人嗎?無異教導納稅義務人逃避法律,拒不合
作,始為善策。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被查稅的公司自己要先行判斷
是否要提供帳冊?還是直接由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稅
額?其中稅額高低的考量是由公司自己斟酌。因此,法官駁回
JK 論點。摘錄判決書原文如下:
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時,固得不提示相關帳
證,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查得之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查營利事業既已完全提
出關於證明所得額之帳證供調查者,即應依帳載核實認定,核
實認定之結果可能較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有利,亦有可能因
帳證之不實,反較不提示帳證而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不利,
此為營利事業於提示帳證供調查前,應先予斟酌者。
如何證明「虛報」?
JK 自承無法提供所有帳冊給國稅局查核,但是,國稅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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