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468

JK 反駁就算以同業利潤標準,都不可能出現純益率
                             95%,顯已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如果當初 JK 不提供帳冊,反

                             而有機會採用同業利潤標準 30%或 7%,怎會 JK 配合稽徵機關
                             要求提供部分帳冊,反而讓自己的稅負更高,這不是在懲罰配

                             合的納稅義務人嗎?無異教導納稅義務人逃避法律,拒不合
                             作,始為善策。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被查稅的公司自己要先行判斷

                             是否要提供帳冊?還是直接由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稅
                             額?其中稅額高低的考量是由公司自己斟酌。因此,法官駁回

                             JK 論點。摘錄判決書原文如下:
                                 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時,固得不提示相關帳
                             證,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查得之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查營利事業既已完全提
                             出關於證明所得額之帳證供調查者,即應依帳載核實認定,核

                             實認定之結果可能較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有利,亦有可能因
                             帳證之不實,反較不提示帳證而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不利,

                             此為營利事業於提示帳證供調查前,應先予斟酌者。


                             如何證明「虛報」?


                                 JK 自承無法提供所有帳冊給國稅局查核,但是,國稅局也






                               45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