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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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相關傳票,亦無編碼,會計科目分類性質不明,且 JK 所
補憑證,幾乎皆為 JK 內部編製之單據,除交通費部分,有經
手人證明者予以從寬認定,計追認 23,194 元外,其餘部分則無
法證明支出之真實性。更重要一點,支出內容又多與 JK 業務
無關,國稅局乃據查核及通報資料,剔除 JK 虛增之成本費
用,調整核定本期營業淨利為 34,996,404 元,調增所得額
30,580,197 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 35,001,531 元。(如上表計
算)
虛報下場:補稅再罰一倍
由於 JK 虛列營業成本及費用 30,580,197 元,造成稅額減
少 7,645,049 元,金額過大,依規定再按所漏稅額處以 1 倍之
罰鍰計 7,645,000 元 (計至百元止)。根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及第 110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
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補稅加罰共 1,529 萬元,JK 不服要求復查,但是國稅
局於 94 月 12 月 29 日駁回;JK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又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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