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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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得額者而言。
3. 民 58 年判字第 31 號判例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案件,如經過法定期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
復查或行政爭訟,其查定處分,固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惟稽
徵機關如發現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持課稅公平之原則,
基於公益上之理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而補徵其
應繳之稅額。
根據以上法理,核課期間內,稅捐機關可以重核課稅。
核課期間有多久?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
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
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
期間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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