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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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於 91 年 1 月 24 日給傑克的「申報核定通知書」,這份國
                             稅局得書面審查結論與分析欄中載明:

                                 該公司申報純益率 15.15%,已高於所得額標準,擬予書面
                             審查。

                                 為何國稅局現在可以推翻當時自己的公文,又反過來要求
                             JK 補稅?
                                 事實上,國稅局在一段時間內,如果發現任何逃漏稅的違

                             章事實,都可以要求補稅。所謂一段時間就是法律用語「核課
                             期間」。只要在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稅捐機

                             關仍應依法補徵,並不會有一經核定確定之案件就不得重行處
                             分之問題。法理參照如下:

                               1.  最高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330 號判例

                                 就查得資料逕行決定之案件,如事後發現有應行課稅之新

                             資料,稽徵機關仍得合併原逕行決定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一
                             百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尚無不合。

                               2.  民 62 年判字第 491 號判例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
                             行發現者,係指經稽徵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調查發現或其他
                             有關機關函知原處分機關查明,尚有依本法規定應行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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