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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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
                               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

                               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
                               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 4 條規定

                               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但是以上二條條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凡是具備「醫師」
                             資格的所得皆為執行業務所得。
                                 在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02207 號判決書中,第五

                             庭審判長張瓊文法官、蕭忠仁法官、帥嘉寶法官曾對所得定
                             義,做了精采論述。原文摘錄如下:

                                 如果有一筆所得被國稅局證明存在,而該筆收入在稅法上
                             之分類歸屬發生爭議,則應先由兩造「依其利益」為舉證。如
                             果舉證結果,還是無法確定,應由法院依職權而為調查,並依

                             調查結果選擇最接近於實情之歸類。原則上,就雙方爭議之項
                             目為選擇,但有其他堅強證據資料,仍然可以另為認定,但一

                             定要做出認定。
                                 稅法上所稱「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定義上之區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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