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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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之情況下,如何要求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規定來決定該個案之「必要費用」標準。










                             主治醫師執業收入拆帳辦法


                                 林醫師係駐診於長庚××醫院之婦產科主治醫師,其與長

                             庚××醫院立有協議書,載明其駐診收入概依長庚××醫院
                             「主治醫師執業收入拆帳辦法」計算。在 2002 年度中,長庚
                             ××醫院總共給付林醫師 11,529,110 元。於是林醫師在申報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 11,529,110 元,並
                             依財政部所頒布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扣除西醫師婦產科之

                             必要費用率 45%後,以所得額 6,341,010 元計入當年度所得。
                                 誰知道,國稅局卻通知林醫師補稅 131 萬餘元 (1,316,110

                             元);主要因為費用只能減除 20% (並非 45%),造成執行業務
                             所得增加許多。林醫師對國稅局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額提高為

                             9,223,288 元部分不服,先要求復查,但是國稅局不願變更
                             20%;又提起訴願,又遭決定駁回,最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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