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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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醫師之推論邏輯


                                       林醫師主張依照財政部 90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146 號函釋:

                                         醫師未自行開業而於醫院駐診,即為執行業務者費
                                     用標準第 11 款第 6 目所稱之「駐診拆帳」,係指醫療

                                     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
                                     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

                                     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
                                     而言。

                                       根據長庚××醫院提供之該院主治醫師診療收入分配辦法

                                  及陳醫師拆帳協議書等影本可以證明林醫師符合「駐診拆
                                  帳」。林醫師所獲致之長庚醫院所得,就性質而言,應該屬於

                                  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而此類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規定,摘錄如下: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
                                     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
                                     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

                                     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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