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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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出示反攻大陸計劃書,就可證明有做嗎?!]


                             「駐診拆帳」的定義


                                 綜上所述,陳醫師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

                             自不能認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至於,陳醫師認為國稅局引
                             用財政部 90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第 0900457146 號函來課陳醫

                             師的稅,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函只
                             是被國稅局拿來說明「駐診拆帳」的定義:

                                    「駐診拆帳」者,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

                               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
                               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
                               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而駐診拆帳在 86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即有規定,最
                             高行政法院認為這不是溯及既往適用,而且原處分也不是根據
                             此函來課所得稅。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


                                    陳醫師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系爭所得歸屬執
                               行業務所得,本件綜合所得稅之核課,依據具體事證
                               而個別核課,並不違反平等原則,證據取捨,法令適

                               用,以及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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